该物业管理秩序,早已被YT公司非法侵害骚扰了很长很长时间,小区居民对此早已深恶痛绝,忍无可忍。
依附于官府的刀笔吏们更是咬牙切齿地对律师(讼师)进行了无端的责难。无论立法者的主观愿望有多么美好,纵使你有九十九条理由,但只要有一条对执行者有利的就够了,即只要有刑法306条辩护人伪证罪的一条罪名,就足以将放弃求情而进行对抗的律师一网打尽,让你背负伪证的恶名到号子里尽显血染的风采。
在清朝,为了取缔讼师,设立了代书戳记制度。如在严禁开采小煤矿问题上,中央三令五申甚至颁布法令明令取缔。那么,中国的国情是什么?是不是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讼师一类麻烦制造者的历史阴影太多太深,抑或是部分执法者不愿让律师这类异己力量来分享一杯羹?在立法前进一步、执法倒退两步的怪圈之中,我对律师们面临一波三折的恶性循环的处境深深忧虑,在律师弱不禁风的双肩上,担当得起保障人权的大任吗?一从权力结构与利益板块的台面上看,律师始终是不入流的。律师以刑诉法的规定告知警察不能在场妨碍律师会见。可古代的执法者却对这些成文法典进行了对己有利的筛选。
民事诉讼法称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则将律师界定为诉讼参与人。中国的律师就是在这样一个奇怪的诉讼结构中,游离于权力板块之外,通过向自己对抗一方求情而赖以生存的。行宪政德治者,当抱德推诚,惟本为修。
孟子说: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当政者有为,国民被迫无为。以无为为之,乃政道之宗。以人道为本则要求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以宽容为荣则要求容忍异议,恕纳讽谏。
当政者无为,国民方能有为。人权生于人性,法律不可剥夺。
(王夫之《尚书引义》卷三,《太甲二》)天赋人权非言人权由天直接所赋。人当立大人之心,树大人之志,积极行使仁爱平等权和治平议政权,格正当道之非。《乐记》说:大礼与天地同节。这些应为长幼之间互相仁爱关怀之要目。
宪法即属大礼,必须体现大礼之要求。一人权利受到迫害,周围众人自应群起抗议。道家为政并非主张一切无为,而是主张该为而为,不该为则不为。缓和规制,省减许可,实为应务之急。
皋陶虽瘖,为尧时大理,不言而令行。国权政权俭约,人权民权易行。
人道之至在于人我大和。人权民权高于国权政权。
人不屈心抑志,官自耿介不随。政治不宽容,国民自当奋起抵抗。从来政府权力过大,伸手过长。国政大策须由国民投票决定。传统儒家思想以富民乐民为功,以贫民苦民为罪。君主无自恣,有司无专行,百姓得自由,道胜而理达。
于是有生以后,曰生之性益善而无有恶焉。大礼出大法、小礼出小法。
苦民者向来轻蔑国民人权。政府规制愈繁,自由人权愈易受到限制。
有错有综,和平变革,容分恕异,存分和异,此为宪政宽容之真谛。古代政治且不论,当代政治也不例外。
贪权好取,滥施规制,则导致法苛刑急,囹圄冤滥,大盗横行,小贼滋彰,此为暴政之治。政府推行富民乐民政策,自能获得国民称许和支持。礼逐渐失去维系平等自由之意义。迫害人权必会破坏人场。
人本国末表现为人权高于国权,人道高于国法。治官之道不贵其自是,而贵其不得为非。
专制君主利用五常为三纲服务,其礼自然会有约束人心之效用。宽容不同意见,政象自趋繁荣。
师旷虽瞽,为晋国太宰,不视而政顺。知性明性守性养性可以有大功于人道。
三纲五常为后世君主专制时代礼之基本原则。礼为人际关系必不可少之规范,礼也是中国古代不成文宪法之核心。因而,人权之行使,法律当有规则。注: 李贽《夫妇论》 《尚书•网命》 《孟子•离娄上》 《潜书.抑尊》 《新书•大政上》 《新书•大政上》 进入专题: 儒家思想 宪政 。
弱者不受强者压迫,个人不受集体侵凌,人权可达,自由可成。新时代强调长幼有义,应废除父为子纲之封建观念,实现长幼对等之双向关系。
政府宽容国民须承认国民享有言论自由和治平权利等基本人权。儒家真精神有利于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然历代君主从未认真推行儒家民贵君轻思想,君主专制政体历代沿承不变。
长慈幼敬应表现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古代中国和古代西方之礼均重在规范政府朝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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